未成年尾随店员进屋抢劫,援助律师辩护实现判缓
抢劫罪因其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从所有人、保管人处抢走公私财物,是侵犯财产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极大、性质最为恶劣的犯罪。而刑法对于入室抢劫,更是规定了十年以上刑期的规定。那么,对于是否构成入户,则决定了行为人刑期的起点。
公诉机关兴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卓某某,男,藏族,1997年10月13日生。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海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兵飞,海南藏族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卓某某、才让多杰在某县某提运部看见受害人杨某,后尾随受害人并进入其房间,用菜刀威胁受害人,迫使受害人交出一部OPPO牌手机后,逃离现场。此后两天,被告人卓某某、才让多杰分别到某县某乡诚信综合商店、某县某卫生院内盗窃了现金、香烟、女士银项链和一辆豪爵牌两轮摩托车
案发后二被告人抢劫的OPPO牌手机一部、二被告人盗窃的女士银项链一条、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已返还各受害人。二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杨正芳各项经济损失1000元,并获得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卓某某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胡春花经济损失400元,并获得受害人谅解;受害人某县某卫生院职工韦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审判结果】
被告人卓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元。
【律师解析】
抢劫罪因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对于一直重拳打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公诉机关也网开一面,并未认定二被告构成入户抢劫,否则量刑的基准刑就是在十年以上了。对于被告人卓某某因抢劫罪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盗窃的事实,可以认定其在盗窃罪中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对于该辩护意见,法院也予以了采纳。
【本案结语】
未成年犯罪一直是值得整个社会去关注和重视的话题,在西部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未成年早早辍学的情况也毕竟普遍,而这群未成年人由于尚不具备一技之长,经常成群到处晃荡,父母也管教不好,导致走上了犯罪道路。而作为司法机关,在打击、惩罚犯罪的同时,也对未成年、少数民族地区的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了从宽处理,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