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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贤与孟X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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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原告赵X贤与被告王X、孟X成、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X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被告王X、孟X成、人保X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1849.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0800元、误工费21000元、残疾赔偿金11857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3483.39元、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事实与理由:王X驾驶大货车(车牌号:×××)行驶至X市平谷区×××路口东侧时,适遇我骑电动两轮车行驶至此,两车相接触,事故造成我身体受伤及电动车损坏。此事故经X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王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我被送至X市平谷区中医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伤情为锁骨骨折、肋骨多发骨折、多发软组织挫伤等,我为治疗此伤情住院24天。我的伤情经X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X所驾车辆在人保X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双方因损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X辩称:我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是孟X成的雇佣司机,为孟X成拉货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我所驾车辆在人保X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被告孟X成辩称:我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王X是我的雇佣司机,在为我拉货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X所驾车辆在人保X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我为赵X贤垫付费用1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人保X市分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王X所驾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要求扣除10%的自费药数额并不同意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赵X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总计176320.75元(其中,被告孟X成垫付的费用1000元由被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孟X成);

二、驳回原告赵X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3元,由原告赵X贤负担395元(已交纳),由被告孟X成负担19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3483.39元,由被告孟X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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