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杨X丽与贾X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3
浏览量:268

案件概述

原告杨X丽与被告王X琦、贾X君、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险公司)、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与被告贾X君、王X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存、中财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平、中财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1665.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24天×100元)、营养费4500元(90天×50元)、护理费15780元(76天×180元,含住院期间14天的2100元)、误工费16000元(5个月×3200元/月)、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4600元(眼镜100元,手机1000元,电动车3000元,衣物损失500元),合计81945.25元。上述赔偿费用要求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若有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如还有不足部分要求被告王X琦承担。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X琦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海淀区稻香湖路翠湖湿地西门入口时,适逢我骑行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小客车的前部与我骑行的电动车的左侧发生碰撞,造成我受伤,电动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王X琦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就事故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王X琦辩称,我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无异议,我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杨X丽所要求的损失存在不合理的部分,应当在赔偿额中予以扣除。此外,事故发生后我垫付了住院医疗费15500元、护理费1500元、急诊抢救费2609.35元,合计19609.35元,上述垫付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我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贾X君辩称,我是涉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事发时将车借给王X琦使用,本案与我无关。

中财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在承保范围之内对杨X丽损失的合理部分进行赔偿。


中财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了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司同意在承保范围内对杨X丽损失的合理部分进行赔偿。


一审裁判结果

一、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杨X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万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九千八百六十元,财产损失费二千元(其中护理费一千五百元支付给王X琦),以上合计二万一千八百六十元;

二、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X丽三万七千三百二十六元二角二分(其中一万八千一百零九元三角五分直接支付给王X琦);

三、驳回杨X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百二十四元(杨X丽已预交),由王X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内容由杨家兴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家兴律师咨询。
杨家兴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42611好评数391
  • 服务态度好
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133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家兴
  • 执业律所: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11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
  • 地  址:
    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13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