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波律师亲办案例
刘某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来源:王延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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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滨州市滨城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案情: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12月22日协议离婚。刘某某怀疑张某某有外遇,遂跟踪张某某并偷配张某某租房处钥匙。2018年1月14日晚,刘某某酒后驾车来到张某某租住房屋,用偷配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屋内。刘某某在卧室发现一部手机,手机的锁屏屏保是孙某的照片,便确认张某某的外遇是孙某,心生报复念头。刘某某驾车回家拿了一把杀猪刀后,打车返回张某某住处,。当晚21时左右,孙某和张某某返回住处,两人进屋后,刘某某先是殴打孙某,后又将孙某拖拽至卫生间,刘某某拿出事先准备的杀猪刀欲捅刺孙某颈部,因为孙某戴了围巾,将孙某围巾刺破。刘某某又持刀捅向孙某腹部,将孙某腹部捅伤。张某某进入卫生间与孙某一同抢夺刘某某手中的杀猪刀,张某某、孙某握住刀刃,刘某某欲再次捅刺孙某未果。孙某、张某某一直向刘某某求饶,见孙某腹部流血很多,刘某某松开手中的杀猪刀,并驾车同张某某一起将孙某送至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孙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系犯罪中止。被告人明知有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2019年1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随案移送的刀具一把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77671.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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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黄河八路渤海十一路大祥金廷公馆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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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延波
  • 执业律所: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6*********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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