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博兴县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依法逮捕。案情:2017年1月16日晚22时许,博兴县某医院保卫科寒假工杨某1纠集祁某、杨某2、顾某在博兴县某医院东门南侧停车场内,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殴打。后四人又让被告人杨某某通知吴某某到停车场处欲对吴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杨某某和吴某(另案处理)分别给吴某某打电话,吴某在电话中告知吴某某拿着斧头到现场,后吴某某拿着斧头和砖头来到现场,到达现场以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持刀将被害人顾某颈部捅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017年12月25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