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波律师亲办案例
袁某某放火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来源:王延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2
浏览量:371

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案情:被告人于当日13时33分乘坐出租车前往滨州市沾化区下洼镇齐家村被害人齐某1家。袁某某到达之后,走到最西侧卧室。齐某1及其妻子路某跟随其一起来到该卧室。袁某某在黑色手提包中拿出打火机欲点火,齐某1与其夺打火机。袁某某又在手提包中拿出水果刀,三人夺刀,随后路某跑出去叫人帮忙。袁某某与齐某1夺刀时,用水果刀刺向齐某1,致使齐某1左胸处被刺出血。后齐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从轻处罚情节:经鉴定,被害人齐某1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袁某某作案时患“复发性抑郁症,目前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袁某某为了反抗被害人阻止其烧毁财物的行为,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胸部,其虽不具有直接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杀人故意,但其不计后果,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袁某某在侦查机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本案是由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犯罪时被告人袁某某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019年8月2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以上内容由王延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延波律师咨询。
王延波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3好评数3
  • 办案经验丰富
滨州市黄河八路渤海十一路大祥金廷公馆6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延波
  • 执业律所: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6*********53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滨州市黄河八路渤海十一路大祥金廷公馆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