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周生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1、李某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徐周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0
浏览量:1776

公诉机关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1,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因本案于2017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X,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2,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博罗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博罗县。因本案于2018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阮R,广东R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李某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6日、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Y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李X、被告人李某2及其辩护人阮R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1明知与黄某(另案处理)经营的KK(以下简称KK公司)、被告人李某2没有真实货物购销,但了为谋取票额7%的手续费,仍利用其作为JJ(以下简称:JJ)的法定代表人的便利,以广宁县JJ名义,虚构“生物质颗粒”交易项目,向黄某经营的KK公司和李某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票额合计2192809.4元,其中税款372777.53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5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1指使出纳罗某虚构“生物质颗粒”的交易项目,向KK公司虚开了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额合计1322778.4元,其中税款224872.328元。

2.2016年6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2在没有取得纳税资格情况下,让被告人李某1以广宁JJ的名义为其分别向GG、QQ、FF有、EE、LL、AA六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票额合计870031元,其中税款147905.27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上述的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移送法院起诉前,两被告人尚未补缴税款。

公诉机关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1、李某2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李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提出对被告人李某2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称没有拿7%的税点作为好处。

被告人李某1的指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某1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李某1愿意积极退赃和补缴税金。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1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2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2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李某2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较轻;3.涉案的受票单位已经接受税务部门的调查,已认证抵扣的税款必定能追回,李某2不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无法补缴,若法庭判决其补缴税款可能会出现双重补税的情况。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2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1在明知与黄某(另案处理)经营的KK公司没有真实货物购销情况下,为谋取票额7%的手续费,仍利用其作为JJ厂法定代表人的便利,以JJ厂名义,指使出纳罗某虚构“生物质颗粒”的交易项目,向KK公司虚开了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额合计1322778.4元,虚开的税款数额是224872.328元。

2.2016年6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2在没有取得纳税资格情况下,通过支付票额7%的手续费给被告人李某1,让被告人李某1以JJ的名义为其分别向GG、QQ、FF、EE、LL、AA六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票额合计870031元,虚开的税款数额是147905.27元。

上述虚开的共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额合计2192809.4元,虚开的税款数额是372777.598元,并均已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

另查明,案发后KK公司、LL公司已全额缴纳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分别是192198.58元、16709.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民警扣押被告人李某2的一台手机(白色HUAWEI牌)。

2.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1、李某2的年龄、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3.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6月9日广宁县公安局接广宁县国家税务局移送案件称广宁县JJ制品厂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调查,该厂法定代表人李某1有重大作案嫌疑,而李某2与李某1有合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后于同日下午17时许传唤被告人李某1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某2于2018月1月29日21时许在博罗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4.JJ厂进项凭证(现金支出单、进仓单、过磅单、发票等),证实被告人李某1以虚构收购青竹的手段,开具虚假交易的现金支出证明单、进仓单、过磅单等,将收购青竹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好之后到国税部门进行抵扣税款。

5.广宁县国家税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JJ厂案件的调查报告、关于JJ厂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调查报告、广宁县JJ制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明细表、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52份,证实2017年6月9日,广宁县国家税务局向广宁县公安局移交案件称: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在不具备生产设备条件下,JJ厂以“生物质颗粒、竹糠燃料”名义共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728083.3元,其中增值税税额541687.14元,并移送了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52张。经其调查,JJ厂以生物质颗粒项目向KK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张,价税合计1322778.4元;向GG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价税合计44800元;向QQ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价税合计27170元;向FF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价税合计158595元;向EE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价税合计190000元;向LL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价税合计115000元;向LL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价税合计125400元;向BB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价税合计260878元;向A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价税合计334466元。向以上九家公司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2份,价税合计共2579088.30元。

6.JJ厂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证实广宁县JJ制品厂的性质(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于2016年4月19日由JJ厂申请变更为JJ厂)、投资人、投资金额、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字号、注册号、经营范围等信息。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税务事项通知书、营业执照、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证实JJ于2016年2月起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于2016年2月2日经广宁县国家税务局决定将最高开票限额提至100000元。

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实JJ厂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应税收入为10646977.28元,应纳税额为366444.89元。

9.被告人李某1的139××××0472手机号码2017年3月22日至6月10日的通话清单,证实上述期间被告人李某1与黄某、郭某及被告人李某2有多次通话记录。

10.KK公司企业工商登记、变更、章程等档案资料,证实该公司法人是黄某、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7日,经营范围是研发、销售、生物质能源等。

11.佛山市三水区国税局出具的KK公司接受JJ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税务登记信息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网上银行回单、数量金额明细表、进仓单、账目记录等书证,证实KK有限公司使用了被告人李某1为其虚开的1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并按票额上货款汇到JJ厂的对公帐户上,并做了账、进仓等财务资料。后李某1将资金转到其本人、巫某1、等人的私人帐户,从私户中扣除7%开票手续费后,将剩余款回流至黄某、郭某账户,两人收到巫某1、李某1、邓某1资金回流1230080元。

12.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税务协查报告,证实公司使用的J厂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票、货不一致,发票已经认证申报抵扣了192198.58元。

13.QQ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录、生产许可证等公司的相关材料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QQ的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博罗县国家税务局税务协查报告等书证,证实QQ法定代表人是张某,经营范围是QQ以及该公司发起设立等相关情况。该公司于2016年期间,购买李某2的生物颗粒,收到JJ开具的发票1张,并按票额转账给JJ厂,增值税发票已经认证扣抵,博罗县国家税务局税务协查结果是票货不一致。

14.AA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等公司的相关材料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查询、发票复印件、送货单、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博罗县国家税务局税务协查报告等书证,证实AA法人是郑某,经营生产加工五金制品等。该公司向李某2购买了生物质颗粒,收到李某2的由JJ厂开具的10张增值税发票,并JJ厂按照票额转账货款,10张发票已认证抵扣,博罗县国家税务局税务协查结果是票货不一致。

15.GG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公司相关材料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公司账目记录、产品购销合同、认证结果通知书、送货单、进仓单、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清单、缴款凭证、发票复印件、博罗县国家税务局税务协查报告等书证,证实GG有限公司法人是刘某2,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服装印花,该公司向李某2购买了生物质颗粒,并把3张由李某2提供的JJ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博罗县国家税务局税务协查结果是票货不一致。

16.FF营业执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认证结果通知书、发票复印件、FF银行存款日记账、送货单、专用发票、产品购销合同、博罗县国家税务局税务协查报告、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证实FF法人代表是王某,经营范围生产销售五金电镀产品,该公司向李某2购买生物质颗粒,收到了李某2提供的由JJ厂开具的5张增值税发,并支付货款,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博罗县国家税务局协查结果是票货不一致。

17.LL登记资料、LL的客户专用回单、送货单、购货单、发票复印件、税收违反案件协查报告等书证,证实LL法人是陈某3及该公司的登记注册情况。2016年期间公司向李某2购买的生物质颗粒,其中其李某2开具的发票中有4份是JJ厂开具的,发票均认证抵扣,经东莞市国税局协查暂定为接受虚开,票货款一致。

18.EE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准资料、税务登记证、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通知书、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博罗县国家税务局税务协查报告等书证,证实EE制品厂有限公司法人是周某,公司已经注销,JJ厂发票开具的5张生物质颗粒增值税发票是由李某2提供给周某的,涉案发票已经认证抵扣。

19.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回复广宁县公安局查询企业有关数据的函、证明、税务登记表,证实BB、TT、LL涉案的增值税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20.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信息、账户62×××10(户名:巫某1)、账户62×××73(户名:邓某1)、账户62×××73(户名:巫某2)、账户62×××13(户名:李某1)、账户62×××72(户名:李某2)的交易信息和流水,证实JJ厂与GG、QQ、FF、EE、LL、KK、AA均有货款往来;巫某1与李某1、JJ厂、黄某有资金往来;邓某1与李某1、JJ厂、黄某、李某2有资金往来;巫某2与李某1、JJ厂有资金往来;证实李某1与巫某1、郭某、巫某2、李某2、邓某1、黄某、JJ厂有资金往来;李某2与李某1、巫某1、邓某1的资金往来情况。

21.税务处理决定书、税收缴款书、电子缴款凭证、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税款开票查询等书证,证实KK、LL已全额缴纳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分别是192198.58元、16709.40元

22.证人巫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JJ厂的法人代表是我老婆李某1,全部工作是由李某1负责的。我只有有空的时侯才回去把把质量关,如果我老婆不在的话,我就会协助管理该厂。该厂从注册至今开具了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我真的不知道,这家厂的财务是李某1主管的,她将财务工作交给厂里的会计阿江,我从来不插手这些事情。去年厂的财务人员是罗某,今年是阿江。

23.证人罗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16年4月至2017年2日担任JJ厂的会计,因为我是厂请的代理会计,并且在国税局那里巳经备案了,我是可以申领该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我每个月帮厂申领一次发票,发票的数额是定额了,超出部分是不可以申领的,但开具时都是李某1交代我怎么开就怎么开的,也就是说发票的内客,开票的数据是由李某1提供的,该厂的申报盘、开票盘都放在了我这里报管,所以她需要什么增值税发票只能叫我开。李某1都是用电话叫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印象中李某1的老公巫某1没有叫我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证人罗某能够辨认出JJ厂的老板就是被告人李某1。

24.证人何某(W有限公司法人)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至2016年期间,巫某1、李某1竹厂的竹糠拉到W限公司进行加工生物质颗粒,该公司共收购了863.98吨竹糠,我公司加工后给了155.68吨生物质颗粒给巫某1、李某1销售,剩余的代为销售,销售后支付货款给巫某1。

25.证人邓某1、巫某2的证言,证实邓某1把62×××73农业银行卡借给李某1做生意;巫某2把62×××73农业银行卡借给李某1做生意的情况。

26.证人彭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R委会支书,R村委会的“JJ”是在2012年成立的,生产香骨、竹签,老板是巫某1,该厂开工时间不定,开一段时间停一段时间,2015年因环保问题被环保部门责令停工。在2014年或2015年期间,该厂安装了两台生物质颗粒机,但在2016年、2017年期间是没有运转的。我知道该厂的实际管理人为巫某1妻子的大姐。

27.证人冯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不知道JJ厂。经其确认日期分别为2016年5月31日、2016年8月25日、2016年10月27日的三张《现金支出证明单》上的“冯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名。

28.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不知道JJ厂,经其确认2016年9月23日的《现金支出证明单》上的“陈某4”不是其本人签名。

29.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不知道JJ厂,经其确认2016年5月27日、2016年8月25日、2016年10月26日的三张《现金支出证明单》上的“陈某2”不是其本人签名,其也没有收到过此单上所写的钱款。

30.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不知道JJ厂,经其确认2016年5月27日、2016年8月25日、2016年10月26日的三张《现金支出证明单》上的“刘某1”不是其本人签名,其也没有收到过此单上的钱款。

31.证人欧某1、林玉媚的证言(JJ厂工人),证实JJ厂平时是李某1打理,平时生产香骨、竹签、竹糠,没有生产生物质颗粒。

经混杂照片进行辨认,其二人辨认出被告人李某1是其老板娘。

32.证人黄某(KK法人)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有经营KK,我公司财务是郭某。我认识李某1,她在广宁县经营一家名为广宁县JJ制品厂。在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12月16日期间,我让李某1以“生物质颗粒”的名义向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份,票额合计1322778.4元,我们两家公司没有真实的交易。我是于2014年认识李某1,在2015年年底,我通过电话询问李某1能否以“生物质颗粒”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李某1说可以,7%的开票手续费是我和李某1在电话中商定下来的。我需要票的时候就打电话给李某1,李某1就给我说她的竹子厂当月最多能开多少吨,然后我就按照李某1的数量及票额,吩咐我公司财务郭某用我公司对公账号通过网银将钱转到竹厂的对公账号上,然后李某1就开票出来,通过快递将票邮寄给我,之后李某1就按照票额的7%直接将开票手续费从款项中扣除,她再通过她的私人账户将款项回流到我的私人账户中。我公司的对公账户是44×××91,李某1用以下账户向我回流字金:62×××10(户名:巫某1)、62×××73(户名:邓某1)、6228451150033730613(户名:李某1)。虚开发票是因为我的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没有进项票的话,我开不了销项发票。李某1给我公司开的15份发票在我收到票的当月就将票用于进项抵扣了。

33.证人郭某(KK出纳)的证言、工资表,证实2016年5月份黄某要求其提供农业银行账户,该账户用于收取李某1用广宁县JJ制品厂向KK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退回生物质颗粒的货款,票额大概120多万,并听从黄某的安排虚假制作了生物燃料的进货单。

34.证人张某(QQ法人)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目前在QQ,我是法人代表。公司于2016年的时候JJ有过两次生意往来。当时我接到一个自称姓李的男子的电话,他说是经过我朋友介绍认识我的,想和我合作生意。我就问我的朋友,我朋友称姓李的男子是经营生物质颗粒的,所以我就让该李姓男子到我的办公室。他过来之后,因我本身有固定的生物质颗粒客户,但李生说他是JJ厂的销售员,生物质颗粒的价格比较便宜,所以我就答应了李生,向他要了一批样品先试用,并提出要发票。李生就将票和货一起送到我公司。我用掉之后觉得这货还可以,又向李生要了一批货,结果第二次的货我用了之后发现是以次充好的,我就没有再和李生合作了。两批货物均是李生自己找车送到我公司的,运输费用是由李生负责的。送到我公司后,我公司就将这两批生物质颗粒正式入库,制作入库单,然后再烧掉(使用掉)。我可以提供入库单据、入库记录。我只是试用,第二批质量很差,我们没有再合作了,也没有签订相应的购销合同。李生什么资料都没有给我公司,只是口头上说他是JJ的销售员,他是直接将发票拿到我公司的。第一批货物的款项已全部结清,第二批货拿到票后,博罗国税部门说货有问题,未申报抵扣,所以我公司未支付货款给李生。货款是通过我公司的对公账户转到JJ厂的对公账户,我可以将发票复印件提供,在发票上有对方及我们公司的详细户名、账号等。两张发票显示,一张是生物质颗粒的票,一张是竹糠燃料。

经混杂照片进行辨认,张某辨认出JJ厂的销售员姓李的男子是被告人李某2。

35.证人郑某(AA法人代表)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公司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和JJ厂有生意往来,是因为中间人李某2介绍的。我认识李某2之后就知道他是销售生物质颗粒的,所以我公司向他购进过生物质颗粒,就有了我公司和JJ厂交易的事。货是李某2向我公司提供的,他拿给我公司的发票是JJ厂的,我公司向JJ厂购买了十次生物质颗粒。李某2跟我公司说该厂是专门生产竹制品的,他和该厂是合作关系。我们就发票的问题也问过李某2,他回复说他从该厂购买废竹料过来自己加工成生物质颗粒,但他没有资质开票,就叫该厂直接将票开给我公司,我们当时就信了他的话。李某2总共给了十份发票,每一批货给一份发票。我没见过JJ制品厂的任何人,我要货的时候找到李某2,李某2就按照我要的货,给JJ制品厂说明开票的数量,他先把货送到我公司,再下个月就将票寄过来给我们公司。按照李某2的要求,他将JJ制品厂的对公账户提供给我们,然后通过公对公的方式,我公司将货款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给JJ厂,李某2和JJ厂是如何解决的,我就不太清楚了。

经混杂照片进行辨认,郑某辨认出向其提供JJ厂增值税发票的是被告人李某2。

36.证人刘某2(GG法人)的证言,证实GG于2012年至2016年期间,从李某2处购买生物质颗粒,其中2016年收到李某2提供的由JJ厂竹业工开具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混杂照片进行辨认,刘某2可以辨认出被告人李某2。

37.证人李某1(FF公司负责人),主要内容:我在FF负责全面工作,是该公司的日常管理者。我公司与JJ姓李的的业务员在2015年的时候就有交易了,但是当时他拿来的发票不是JJ的。该李姓业务员是于2016年开始跟我公司交易时才提供了JJ厂的发票,因我公司与该李姓业务员之间的交易均是由我们公司的采购员李某2负责,所以具体他们两人之间是如何谈成这些生意的,我就不是很清楚了,我只是在公司收到该李姓业务员提供的货物之后,后续的转账等工作均是我负责,我公司共向新恒裕购买了五批货物。我公司一直和姓李的业务员有做生意,他有时候拿别的公司的票,有时候拿了JJ厂的发票,所以具体我公司向JJ购买了多少钱的货,我真不知道,具体要向财务查询一下。我公司向JJ买的生物质颗粒是该李姓业务员叫的车运输过来的,每次送货过来都是李某2收货,入库由李某2负责。李姓业务员送货过来之后,李某2负责点货,现在只有送货单据可以提供。李某2接收之后,就将货款数额告诉我,我就吩咐财务或者跟我老板说将货款以转账或开支票的方式支付。我公司开的支票直接交给了李某2,李某2再拿去交给李姓业务员。收到上述发票过一或两个月之后已全部抵扣了,抵扣工作是由我公司财务张建平负责的。我记得和李姓业务员之间交易的货款好像全部结清了。但因我公司被博罗国税部门调查之后,发现和他之间的交易可能存在问题。所以我们于2017年5、6月的时候将公司和生产车间分开了,由他们生产车间自己成立注册了营业执照,后来车间有无欠李姓业务员的货款我就不太清楚了。我没有接触过JJ厂的老板,跟JJ厂的交易往来都是由我公司李某2与李姓业务员联系的。我见过李姓业务员,只见过一两次,现在不太记得他长什么样子了。

38.证人李某2(FF的采购员)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FF有限公司的采购员,主要负责公司一车间的采购业务。大约在2013年、2014年期间,我就认识李某2,他亲自上门推销生物质颗粒,我们公司就开始从他那里采购生物质颗粒。一开始的时候,我们合作的数额小,并且我们也有几家合作厂家,我就没有让他开发票。后来到了2016年左右,我们车间觉得李某2的货的质量还可以,就只从他那里购买货物,就开始叫他给我们开具发票。我记得他给我们开发票的抬头一直是广宁县的公司,后来有一次,我发现发票的抬头名称不一样,我就问他他们公司是否现在改名字了?他说是的。我们的交易过程是我本人打电话给李某2,向他下单订货,他送货到我们公司,我们公司收货后,他就开具发票亲自拿过来给我,我们收到发票后,再根据发票上的金额进行付款,完成交易。李某2每次送货来都有一张送货单,我们有保存这张送货单。从2016年至2017年期间,我公司都是从李某2处购买生物质颗粒。我们是按照发票上的金额进行付款,我记得一共收到JJ厂开出的发票5张,我收到发票后,就交给我们厂李经理,让李经理支付货款。我们公司应该还有一笔大约1万元的款项没有支付,但具体数额及金额我不太清楚。我不知道他是否是JJ的员工,我平时都以为他是老板。李某2自称是做生物质颗粒燃料的,然后我们用了他提供的货物,觉得效果好,才在他那里进货的。2017年9月左右,当时国税调查我们公司,说发票有问题,自此之后我们公司就没有和他做生意了。

经混杂照片进行辨认,李某2辨认出和其公司做生意并提供了JJ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被告人李某2。

39.LL财务人员、采购经理陈某5华的证言,证实2016年期间,LL公司向李某2购买生物质颗粒时,李某2提供的4张增值税发票是JJ厂开具的,公司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票额上货款给JJ厂。

经混杂照片进行辨认,陈某5华可以辨认出被告人李某2。

4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6月10日广宁县公安局民警对位于广宁县O停车场旁边的JJ厂进行现场勘验并拍照,现场未发现有生产生物质颗粒的机械设备。

41.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12月份的时候,我在广宁县O停车场旁边建了一间厂房(土地属于我丈夫巫某1所有),后在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了JJ厂,是我个人独资企业,我是法人代表,该厂主要收购青竹加工为竹签、竹粮、生物质颗粒。我经营到2016年5月份的时候,我的一些客户就给我电话问能否开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想进行抵扣,并承诺给我一定手续费。我有利用广宁县JJ制品厂的企业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是以生物质颗粒名称虚开的。开票金额约250多万元,我赚了12万多元的手续费。经过公安机关与我对账:1.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33929124,票额是23000元,从2016年5月17日开始,我以生物质颗粒发票开给LL有限公司,我们之间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先将货款转到对公账户后由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转回到对方私人账户上。2.发票号33929126,票额是13608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是AA有限公司,对方先将货款转到对公账户后由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3.发票号33929130,票额是75012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是佛山市KK技有限公司,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4.发票号33929131,票额1962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是FF有限公司,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5.发票号33929132,票额6840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是LL有限公司,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6.发票号33929136、33929137、33929138、33929139,票额分别是91800元、70700元、36278.90元、6210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是BB,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8.发票号33929141,票额是9400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是佛山KK有限公司,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9.发票号34041126,票额是18144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是AA,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10.发票号34041127,票额3000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是EE,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11.发票号34041128,票额是2834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是FF,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12.发票号34041129,票额是1568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是GG,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13.发票号33041132,票额是570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是TT,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14.发票号34041134,票额9400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是佛山市KK有限公司,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15.发票号34041135,票额1710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是TT,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16.发票号:56220584,票额:13608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是AA,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17.发票号:5622585,票额:2717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QQ,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18.发票号:56220593、56220594,票额94000、9400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是佛山市KK有限公司,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19.发票号:56222523,票额1710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TT,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20.发票号:56222529,票额1456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GG,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21.发票号:56222530,票额2268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是AA,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22.发票号:56222531,票额4600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LL,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23.发票号:56222532,票额3597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是GG,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24.发票号:56222533、56222536、56222537,票额94000元、94000元、9400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是佛山市KK有限公司,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25.发票号:56259223,票额1710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TT,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26.发票号56259226,票1124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是AA,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27.发票号:56259227,票额3000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是EE,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28.发票号:56259233、56259234,票额94000元、9400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是佛山市KK有限公司,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29.发票号:56259237,票额13186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是AA,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30.发票号:56259238,票额5000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是EE,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31.发票号:56265660,票额47415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是FF,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32.发票号:56265661,票额1456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GG,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33.发票号:56265662,票额2300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LL,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34.发票号:56265663、56265664,票额94000元、9400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是佛山市KK,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35.发票号:56265668,票额5000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是EE,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36.发票号:56265669,票额1620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是AA,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37.发票号:25445451、25445452,票额94000元、9400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是KK科技有限公司,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38.发票号25445458,票额1080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是AA,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39.发票号:25445459,票额3000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是EE,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40.发票号:25445460,票额2725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是FF,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41.发票号:02950192,票额2300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LL,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42.发票号:02950193、02950194,票额107500元、10750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是AA,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43.发票号:02950195,票额25766.40元,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对方公司的名称是佛山市KK有限公司,对方先将货款打到我的对公账户中后我收取了7%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货款用我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打回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

JJ厂开具的其他生物质颗粒发票都不是真实交易的,我与上述公司都没有做购销合同。我所开出的上述发票,上述公司全部都抵扣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赚取的利润我用于平时的家庭生活开支了。上述企业找我,并要求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为之前一直与上述企业有竹糠生意上的往来,所以才找到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我就想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7%的手续费。经过公安机关给我查看上述发票,我确认上述发票都是我授意罗某开具的,我也巳经在每一张发票上面签名捺印确认了。发票的第一联上写着是罗某的名字,因为他是我厂请的专职会计,所以我授权他帮我代开上述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多少钱,按照上述的票额上的金额总额乘以7%。经计算,我从2016年5月份至12月份总共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物品名称:生物质颗粒)总额是2579088.3元。佛山市KK有限公司将款项转我厂对公账之后,我立即将款项转到巫某1、邓某1、巫某2账户及本人账户,再将KK公司转过来的资金再转回去该公司法人代表黄某农业银行的账户。我丈夫巫某1的上述账户是我本人在使用,所以我就转到该账户,而邓某1是我姐夫,巫某2是我丈夫的大哥,他们想要做流水,所以才转到他们两人的账户,是我本人去操作办理的,他们三人也都知道。具体操作是:等佛山市KK有限公司将开票票额同等的款项打到我们厂对公账户之后,我就给他按照货款额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在当天就将货款从对公账户全部转出来,转到巫某1、邓某1、巫某2或我的私人账户中(前期是用巫某1、巫某2、邓某1的账户,后来才用我的账户),再用我们几个人的私人账户将款直接回转给黄某。手续费是在我用我们几个人的账户将钱回转给黄某之时,直接从回转资金里扣出来。我的手续费是按照票额7%的比例来收取的。我之前为何一直说是按7%的比例收取,因为之前我害怕,以为手续费说的少点,我的处罚就不会太重,所以我说了假话。除了广某公司是我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直接联系开发票及回流资金之外,其他的八家公司我均是通过李某2作为中间人来联系的,资金回流也是先转到李某2的账户,需要开票的时候李某2就会打电话给我,然后通过传真将受票公司名称及数额传给我。收到后我就按照他的要求将增长税专用发票开好后用快递邮寄给他,一般在将票开好给到李某2手中之后,他才会将资金汇至我竹厂的对公账户。收到资金后我会转到我或巫某1等几个人的账户中,然后扣除手续费后,将资金还给李某2。按照开票金额,我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但我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赚取7%的手续费,我是用收购青竹的进项税进行抵扣了,实际我虚开的这些票是没有缴纳增值税的。因为青竹属于农副产品,是不需要纳税的,我在向农民收购青竹之后,便以厂的名义开具了收购青竹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然后以这种方式对销项的增值税进行抵扣。我的具体操作方式就是我虚构收购青竹的事实,开具虚假交易的现金支出证明单、进仓单、过磅单等,将这些单据交给会计罗某,罗某按照我提供的数据就将收购青竹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好之后,我就交代罗某拿这些发票去国税部门进行抵扣。在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虚购收购的青竹款共约是300多万元,经与侦查人员对账,2016年5月至12月期间我共以生物质颗粒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额合计2579088.30元,应缴纳增值税438445.011元,按照抵扣规定,抵扣比例是13%,我需开具虚假交易青竹的普通发票票额合计3372654元,才能够将应缴纳增值税额全部抵扣掉。

42.被告人李某2的供述,主要内容:我通过巫某1认识其妻子李某1。2016年5月开始,我因需要生物质颗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找李让她帮我开一些发票。李某1答应了并说开票需收取7%的税点,我也答应了。达成口头协议后,我就让李某1用JJ厂向六家公司(分别是LL、AA、EE、GG、QQ)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2016年12月李某1说厂里出事,她就没有帮我开票了。JJ厂和上述六家公司之间没有货物交易的,每次我需要专用发票的时候,就打电话或者微信将受票公司名称、货物名称、数量以及开票金额告知李某1,李某1就按照我要求给我开票,然后邮寄给我。我拿到发票后,我就将发票、销售凭证连同货物一起交给六家公司,然后将JJ厂的对公账户提供给上述六家公司,让他们将货款通过对公账户转到JJ厂的对公账户,李某1扣除手续费后就将货款再转到我的个人农业账户上。经辨认,以下是我让李某1虚开的发票:GG三份,发票号码:34041129、56222529、56265661,票税合计金额分别为15680元、14560元、14560元。QQ一份,票号:56220585,票税合计金额为27170元。FF五份,票号为:33929131、34041128、56222532、56265660、25445460,票税合计金额分别为19620元、28340元、35970元、47415元、27250元。EE五份,票号为:34041127、56259227、56259238、56265668、25445459,票税合计金额分别为30000元、30000元、50000元、50000元、30000元。LL四份,票号为:33929124、56222531、56265662、02950192,票税合计金额分别为23000元、46000元、23000元、23000元.AA十份,票号为:56259226、56259237、56265669、25445458、02950193、02950194、33929126、34041126、56220584、56222530,票税合计金额分别为11240元、13186元、16200元、10800元、107500元、107500元、13608元、18144元、13608元、22680元。李某1开好票后,将发票和相关凭证通过快递寄给我,我拿到票将票和我的货一起交给上述六家公司后,该六家公司将货款转到广宁县JJ制品厂的对公账户。我对交易记录没有异议。

43.电子数据,证实李某2手机存有李某1139手机号码,存有盛某公司业务员李某2138手机号码,也存有张某电话号码以及时某、EE、AA等公司的联系人电话号码;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李某2从事生物质颗粒销售工作,李某2与李某1丈夫巫某1、盛某公司工作人员之间有聊天记录;另李某2与盛某公司在微信中有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李某2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1、李某2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与两被告人共同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公司已将欠缴的税款全额补缴,挽回了国家的经济损失,对两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李某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提出对被告人对被告人李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提出对被告人李某2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准确恰当,均予以采纳。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2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是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实之日起计算。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李某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实之日起计算。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附案备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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