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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磊与霍X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9
浏览量:61

案件概述

原告徐X磊与被告霍X军、赵X民、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被告霍X军、被告赵X民、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993.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6300元、误工费3269.17元、残疾赔偿金22164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049.43元、财产损失2000元、交通费2000元;根据双方责任比例,被告需要承担交强险及交强险责任范围外损失的70%,即220668.38元。事实与理由:在X市通州区京塘路xx村口,赵X民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号:×××)、挂车(车号:×××)由南向南掉头,适与由南向北骑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赵X民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锁骨及肋骨骨折等。原告于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在医院住院7天。期间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车辆的所有人系霍X军,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1X年X月X日,经X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公司对事故认定和责任划分无异议,不同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对食品收据和护理用品收据不认可,对原告母亲无收入来源不认可,交通费请法院酌定。

被告霍X军辩称,事故发生当天我和原告妻子带原告去医院,当天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都是我垫付的,我的车辆也有损失也有修理费。车辆当时被扣了,有清障费,以上费用要求保险公司返还给我,需要原告赔付的也赔付给我。


被告赵X民辩称,我是霍X军的司机,我不用赔偿原告。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X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护理用品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16193.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东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X磊伤残赔偿金、护理费、护理用品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90728.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东支公司给付被告霍X军垫付的医疗费38596.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执行清;

四、原告徐X磊返还被告霍X军垫付的医疗费14267.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执行清;

五、被告霍X军给付原告徐X磊鉴定费15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执行清;

六、驳回原告徐X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2750元,由被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东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2305元,由原告徐X磊负担700元(已交纳);由被告霍X军负担16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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