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来源:赵丽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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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0日,李先生驾驶套牌的小型轿车(系李先生与张先生合谋套用张先生所驾驶的出租车号牌)与赵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先生受伤。因李先生驾驶已达报废标准且套用其他车辆号牌的小型轿车并在发生事故后逃逸,赵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摩托车闯红灯行驶,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先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先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赵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张先生按照70%的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张先生同意并协助李先生套用其车辆的号牌,李先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故张先生与李先生应按照70%的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现自己的车辆被套牌了该怎么办?首先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协助追查“套牌车”。如果有交通违法行为,为了避免自己无辜受到处罚,则要举证证明该行为是“套牌车”实施。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则要举证证明自己并非事故肇事者。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套牌车”现象也日益突出,有的“套牌车”无论从车辆品牌、车身颜色,甚至行驶证都与被套牌车一致。实践中,“套牌车”从客观上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走私车,为逃避海关检查,逃避征税而套用其他车辆号牌。二是“黑车”,没有营运资质而套用出租车号牌从事非法营运。三是报废车,无法进行车辆登记而套用其他车辆号牌。四是违章车,为了逃避交通管理部门监管,避免受到交通违法处罚而套用其他车辆号牌。五是限购车,未取得购车指标购买的车辆而套用其他车辆号牌。“套牌车”从主观上分为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知情和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甚至套用自己车辆号牌两种情形。“套牌车”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破坏国家正常的税收征收秩序,严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二是逃避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三是侵害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增加其维权成本;四是难以查证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严重损害事故受害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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