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下旬,我国某县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疫情刑事案件,被告人陈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情是这样的,2020年2月中旬,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某小区门口负责对来往车辆、人员进行个人信息检查、登记等疫情防控工作。当日,被告人陈某从其他地区回到小区门口,工作人员按规定对陈某外出情况进行了解登记,陈某拒不配合登记工作,指责、辱骂并殴打工作人员,致工作人员被殴打出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辱骂、殴打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结合被告人陈某系累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妨害公务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严防严控的急迫关头,工作在一线的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社区工作人员实际上是疫情防控的战斗员,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个人疾病风险远远高于非疫情时期。对他们工作的阻挠或不配合疫情检疫工作安排,妨害公务的情况,是对当前国家疫情工作的严重危害。侮辱、谩骂、殴打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