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6630号
原告:尹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xx省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芹,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xx市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董事长。
案由:商品房预售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诉被告青岛金xx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金xx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金xx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素虹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于金洋
被告人主动赔偿,我方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