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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作者:芦道宾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3-12 14:29 浏览量:1107

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 芦道宾


因产妇陈月(化名)临盆在即,到被告某医院妇产科住院分娩,医院在为其实施剖腹产手术过程中给产妇输了血,几天后产妇出院。14年过去了,一次偶然的体检,陈月竟查出患上丙型肝炎,专业机构鉴定为五级伤残。一怒之下,陈月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5月7日,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医院向陈月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一、事件发生——体检查出感染丙肝

丙型肝炎,是一种由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引起的病毒性肝炎,主要经输血,针刺,吸毒等传播。丙型肝炎可导致肝脏慢性炎症坏死和纤维化,部分患者可发展为肝硬化甚至肝细胞癌。

1994年2月17日,陈月因妊娠在焦作某医院妇产科住院分娩,医院给她输了血。陈月几天后出院。2008年年底,陈月体检时发现转氨酶升高,吃护肝药无效。随后陈月到这家医院门诊就诊,医生化验检查后确诊为丙型肝炎。

二、双方激辩——各说各的理

好端端一个人怎么能患上肝炎?陈月输血前无传染病史,无手术外伤史,即说明陈月输血前没有丙肝等任何传染病史。陈月的亲属曾申请法院向公安户籍部门对病历中的供血者进行调查,发现供血者用的是化名,户籍上没有此人,说明医院供血者登记的姓名信息不真实,医院没有尽到对供血者的基本信息核查登记义务,属于有过错。陈月的亲属认为,医院为陈月输血,是导致陈月患丙型肝炎的唯一途径。

2011年11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部门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月患慢性中度丙肝,为五级伤残,由于该病必须常年使用肌注干扰素等副作用很大的药物,导致陈月出现严重脱发、乏力、厌食等一系列并发症,也严重影响了和家人朋友的正常交往,且该病很难治愈,需常年接受治疗,故陈月身心受到了巨大的伤害。2012年12月4日陈月一纸诉状将给自己输血的医院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7万元。

对此,医院辩称,医院对原告的救护符合诊疗原则,没医疗过错。丙肝传播途径较多,且从输血到感染丙肝,时隔14年,不能确定是该院的医疗行为造成,期间是否通过其他途径感染,医疗机构举证困难,但确实也无法排除。当年医院采血时对供血者严格化验,丙肝阴性,因此张月的丙肝与医院输血无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月的诉讼请求。

依据医院的申请,某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月在输血前和分娩后不久都没有进行丙型肝炎病毒的检测,所以其感染丙肝病毒与医院的输血治疗过程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

三、结束语

虽然,这场医患纠纷以调解圆满告终,但是,隐含其中的法律风险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这场医患纠纷的突出看点是14年后才来追讨当初的医疗失误,孰对孰错已难以考究,证据也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难以收集,原被告双方均陷入举证难的困境。

这种事情是常有发生的,原因在于当今人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或者压根就不懂得运用法律提前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拴上一道保险。现实生活中,不管是大中小型企业还是平民百姓在想问题办事情上大多缺少一颗心眼——法律风险防范,当不期而遇的法律风险来临时才来后悔当初怎么就没考虑到事态的严重性。由于忽视了法律风险防范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人们往往会由于此而背负上沉重的经济负担,承担起不该背负的法律责任甚至是付出宝贵的生命和健康代价。扪心自问,这值得吗?

再回到我们上述案例中探讨,要是医疗机构当年注意到法律风险的防范,做好相应的医疗救助措施、献血者的资料保存措施、患者的身体状况的资料录入工作,恐怕就可以避免今天的损失。作为患者,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就更应该注重和学习法律风险的防范的知识。要是本案中的患者陈月有注重过法律风险的防范,比如,行使她的知情权,向医疗机构了解一下所接受的是何种治疗,治疗所用的血液来源是否正当、合法等,她也就不会在14年之后换上这种病,不仅花费了大量的金钱治病,打官司,劳心劳力不说,还赔上了自己的宝贵的健康!

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让你过上健康美满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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