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芦道宾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3-12 14:13 浏览量:349
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 芦道宾律师
案例:
厦门某电子有限公司与某光电公司、某科技公司属股权、业务等有密切联系的公司。厦门某电子公司与中山某光电子厂有直接的业务往来。2007年,中山某光电子厂开始拖欠厦门某电子公司的货款。2007年8月,双方对账,但与中山市某光电子厂对账且中山市某光电子厂确认欠款的对象是厦门某光电公司。此次对账之后,中山某光电子厂陆续还了部分款项。2008年年初,厦门某电子公司(盖章的是厦门某科技公司)再次发对账单与中山市某光电子厂对账。中山市某光电子厂在对账单上表示金额不符等意见后盖上公章。因中山某光电子厂不再主动还款,经多次催收无效后,厦门某科技公司在律师的帮助下遂向法院起诉中山市某光电子厂。
本案的一个难点在于:与中山市某光电子厂发生交易和多次对账确认的分别是三家公司,这三家公司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法人主体,那么,如何结合现有证据将这三家对一家的关系整合为一家对一家的关系,从而为赢得诉讼,减少诉讼风险,最终实现债权提供保证呢?
经过律师的分析和取证,认为根据厦门某光电公司已被注销,其债权债务已被某电子公司承继的工商局证明,可以确认2007年某光电公司与中山某光电子厂确认的货款金额可以有某电子厂承继,而厦门某电子厂可以作为债权人依法将其享有的对中山某光电子厂的债权转让给厦门某科技公司。从而厦门某科技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起诉中山某光电子厂。这样,就照顾了厦门某科技公司的现实经营需要和最大限度减少诉讼风险。为厦门某科技公司结合其证据赢得了主动。这样以来,主体的难题就迎刃而解了!
接下来,还有一个令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头疼的问题,也是导致许多纠纷难解的问题,那就是双方的货款支付方式多种多样,既有开出支票,后来又被退票的;也有汇款的,但款项的收付方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双方当事人;还有转账的;现金直接支付的等等。这些为了交易方便,而没有严格按照财经制度要求办理支付,在实践中又十分普遍存在的付款方式为本案也设置了相当大的取证障碍!限于时间太久以及较多当事人、较多环节难以取证,这些付款证据难于被法院采纳!一审判决支持了厦门市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请求。经二审调解,中山市某光电子厂短时间内一次性支付了厦门某科技公司大部分货款。本案以令人满意的结果顺利结案。厦门某科技公司最快的实现了债权,减少了损失。可以说,律师的诉讼策略是帮了厦门某科技公司大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