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芦道宾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3-12 14:11 浏览量:394
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 芦道宾律师
某建设工程公司2005年11月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了为某厂高压配电工程施工的合同。2007年3月初,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工程公司以发包人的身份将某厂的高压配电工程发包给某集团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完成,承办方某集团公司在质保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双方合同签订以后,合同所涉工程于2007年10月左右实现通电验收,进入运行。
2008年5月低,该工程变压器室发生火灾,火灾烧毁了500KVA箱式变压器一台。市公安局认定的火灾原因为位于#1变压器室中的#1变压器A相线圈发生电气故障引发火灾。2009年8月左右,某建设工程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某集团公司赔偿火灾事故给其所带来的各项损失,包括安装费,发电增加费以及工人工资等在内的近20万的损失。并同时要求某集团公司移交该高压配电工程的相关施工资料。
某集团公司接到仲裁文书后,积极委托律师应诉。律师根据建设工程公司的仲裁请求和相应的证据建议某集团公司提供火灾事故中发生故障的变压器的购销合同,以及该公司2007年10月时曾多次完成#1变压器通电试验的的确认书和联络函等文件作为证据。本案仲裁过程中,某集团公司书面答辩认为,某集团公司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工程安装和设备购买,并且在原合同约定的保质期内没有发生任何故障,因此,某集团公司没有违约。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为建设合同的总承包人对事故损失的扩大应当负全部责任,某建设工程公司没有及时通知某集团公司进行约定的保修,某建设工程公司对怠于通知某集团公司履行保修义务而扩大的损失应当负全部责任。由于某建设工程公司没有将涉案工程的剩余工程款28万多元交给某集团公司,某集团公司有权不移交相关竣工资料等。仲裁审理后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