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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先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赵丽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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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号院所在宅基地登记在马某名下。马某曾与谭某就上述宅院内共十二间房屋包括北正房五间、西厢房两间以及东边棚子五间的买卖达成协议,约定马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给谭某。后马某将涉诉宅院及房屋于2002年交付给谭某,谭某将九万元购房款支付给某。
就双方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马某、段某曾提起(2017)京0113民初17051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谭某之间签订的《买房合同书》无效。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马某与谭某签订的《买房合同书》无效。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段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即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马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本案中,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代理谭某,由于利益使然马某单方打破与谭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给谭某造成损失,在大力争取之下,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为当事人争取十倍于当年合同标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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