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波律师亲办案例
捕捉法定减轻量刑情节 被告人免受牢狱之灾
来源:王延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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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高某被刘某某纠集,由河北窜至山东多地银行,以他人身份证冒领银行卡23张、未遂4张,属骗领数量巨大,被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意见

高某母亲委托我所樊延国、齐俊港律师为高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我所樊延国、齐俊港律师多次前往滨州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仔细分析案卷材料,精心整理辩护意见。

首先,依据被告人高某在本案犯罪团伙中的地位及作用,其应被认定为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孙某的行为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高某被抓获之后,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电话联系同案犯孙某,以要求孙某过来接自己为由,将其约至中国工商银行建翔分理处门口。之后,侦查人员顺利将驾车赶来的孙某抓获。

被告人高某的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应依法被认定为立功,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高某存在诸多法定及酌定减轻、从轻量刑情节,希望合议庭参考辩护人意见,对被告人高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裁判意见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高某系从犯、具有立功及坦白等减轻、从轻量刑情节。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办案心得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高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骗领信用卡数量达到巨大标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案辩护思路的重点为寻找法定减轻量刑情节。我们在会见高某的过程中,仔细询问了其到案经过,及抓捕中、抓捕后的详细细节。注意到高某存在协助警方抓捕同案犯的情节,而该情节在卷宗中并未显示。

获取该关键细节以后,我们在庭审过程中阐述了我方的辩护意见,并重点询问了被协助抓捕的同案犯,确认高某确实存在协助抓捕的事实。主审法官当庭要求公诉人向侦查机关核实立功情况。最终,法院认定高某具有立功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案共七名被告人,高某在其中排第三名,法院对其中两人适用缓刑。若未经辩护律师准确把握细节,那么高某被判处实刑的概率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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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波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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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黄河八路渤海十一路大祥金廷公馆6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延波
  • 执业律所: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6*********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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