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拘,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公诉机关最终指控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以贩卖毒品次数为26次、数量为25.5克向茂名市某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应判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实践是九年左右。
本人在审判阶段介入后经阅卷、会见后发现本案事实不清,无法形成证据体系,并且被告人陈某某不认罪,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庭审上主要是对证据进行一系列的无罪质证,提出合理怀疑,发表详尽的无罪辩护意见。最终人民法院只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两次,数量为两克,判决两年有期徒刑。
该案被告人被指控犯贩卖毒品次数为26次、数量为25.5克,依法应当在七年以上量刑,将七年以上的量刑成功辩护成两年有期徒刑,属于相对的成功的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