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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露卫律师亲办案例
工地上受伤,获得工伤赔偿
来源:卞露卫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4
浏览量:1203

案情简介

2018年76日,伤者在XX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承建的襄阳XX项目工作中左手中指及无名指受伤住院,经治疗伤者左手无名指截断。经申请,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925日认定伤者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后经鉴定,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伤者的伤害构成八级伤残。经本律师努力协调吗,伤者最终获得包工头16万元赔偿。


办案经过

伤者在发生工伤后,即联系了本律师,在本律师的指导与协调下,用人单位工程负责人员为其申报了工伤事故。此后,因伤者不愿破坏与本工程项目包工头的关系,欲调解了事,故在未进行伤残鉴定情况下,多次与包工头或用人单位协商。因伤者的伤情最低也可构成九级伤残,伤者要求最少赔偿8万元,但包工头或用人单位最多仅愿意赔偿4万元,赔偿数额差距太大,双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本律师建议下,伤者向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经鉴定,认定伤者的伤害构成八级伤残。本律师接受伤者的委托,向劳动人事仲裁院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伤者工伤赔偿19万余元。用人单位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再次联系调解事宜,经协调,伤者最终获得16万元赔偿。



评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也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伤者是在建筑工地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现实中,很多建筑工地上的劳动者在受伤后,因不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长期未申请工伤认定,导致超过申请期限后无法被社保部分受理,自己又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受伤的时间、地点及原因,最终包工头或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时,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发生受伤害事故时,首先要固定证据,并在一个月内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拒不申请,自己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只有先被认定为工伤,后续的赔偿才容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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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卞露卫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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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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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6*********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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