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广西林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宇宁
被告:混凝土公司、**保险公司
[案情简介]梁某于2015年09月28日在钦州某工地施工作业时,被混凝土公司混泥土泵车折断臂架砸伤,后两次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295344.80元(混凝土公司已支付)。治疗康复后,梁某向混凝土公司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混凝土公司认为其肇事车辆已经向**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梁某受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应当由其赔偿。后三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最终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混凝土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在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应当尤其注意主张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第三者责任险是在交强险赔付的基础上起到补充适用作用的,也就是说保险人依照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约定,对于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从赔偿顺序上来讲,是交强险合同赔偿在先,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之外的部分,再由第三者责任险按约定赔偿。所以,在物质损害超出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时,如不主张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则精神损害失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中优先赔付的机会,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最终精神损害部分可以从事故责任方获赔,但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一方为个人时,即使判决支持,在个人赔付不能时,也会存在执行难的风险。
[判决结果]本所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多数得到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梁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31079.0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