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某等人盗窃案,非法证据排除成功案例
来源:王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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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经典案例。虽然刑事诉讼法从2012年修改时就将非法证据排除作为重要的制度写进法律,并且在2017年最高法院又专门出台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但是实务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还是非常困难的,到目前为止,成功的案件还是非常少的。

2016年,张某某父子伙同其亲戚朋友共五个人,在三门峡某县矿区附近盗窃矿区内的电缆,然后销售牟利。起诉书指控共涉及五起盗窃案件,涉案金额达到43余万元。

王伟律师接受张某某(子)妻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通过对案件的研究,发现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没有问题,只能考虑罪轻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河南省相关规定,盗窃数额在四十万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要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将犯罪数额降下来,可以说是本案的唯一出路。

通过研究发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存在几点异议。第一,侦查机关调取各路口监控,显示2017年11月6日晚上和11月7日凌晨,嫌疑车辆从居住地到案发地点之间有通过的记录,但该企业报案的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白天,称其电缆是2017年11月5日晚上被盗的,早于嫌疑车辆通过的时间。第二,在2017年11月9日在费品收购站出售的铜只有32公斤,与指控的价值近五万元的电缆数量差距过大。并且经阅卷发现,承认该次盗窃行为的只有第五被告有过供述,其他被告均称没有这次作案。而第五被告是在被抓的当天晚上,经过每次讯问间隔不超过20分钟的第三次讯问时承认的,当时已是凌晨三点多。该笔录明显是在没有保证被告人充分休息的基础上作出的,属于变相肉刑,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物价评估存在的问题是,第一,被盗物品的数量全部是按侦查机关报出的数量进行计算,被盗物品均已销售,且无法追加,根本不具备鉴定的条件。而侦查机关报出的数量是根据被害人自己的陈述确定的,盗窃数量疑问非常大。第二,被盗物品的价格也是根据被害人自己的陈述,然后由侦查机关报给物价评估机构作出的,并非被盗时的市场价格。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小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效力是非常高的,想要降低犯罪数额,鉴定结论是必须推翻的。

因此,王伟律师和另一被告的辩护人不约而同地针对上述两个问题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为此,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到庭作证。在庭审时,侦查人员认可在讯问时未保证被告人得到充分的休息。对于物价评估,虽然不属于侦查人员违法取得的证据,但在这种场合提出后,引起了法庭的重视。法庭在庭前通知物价评估人员到庭接受听证,并确认以下问题,第一是物价评估机构无脏物数量鉴定的资质,对本案被盗数量不负责任。第二是没有提供出对脏物价格进行调查的证据,对作出的价格认定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最终人民法院接受了王伟律师和另一辩护人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的证据予以排除,使得该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物价评估的数额进行了重新认定,最终确定本案盗窃数额为29万余元,而非起诉指控的43万余元,对被告人判处了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罚金4万元。

非法证据排除与某些被指控事实的不能认定相结合,才会有较好的效果。如果只是排除几份笔录,对认定事实起不到足以改变的作用,则是毫无意义的。这个案件排除的目的就是与起诉书起诉的其中一个事实不能认定有直接关系,加上关于这个被控事实的其他证据存在很多疑问,才使这个非法证据排除得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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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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