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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刑十年,二审成功改判四年-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作者:王海琴  更新时间 : 2020-02-28  浏览量:797

李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上诉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二审的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及审阅了该案的全部卷宗,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审法院认定甲某等九被告贩卖给他人的淫秽物品系从李某某处购买或获取系事实认定错误。

x云和***网盘有个定期查删淫秽视频、图片的功能,受全国“净网”行动的影响,网盘中的淫秽视频、图片会在一个月左右被和谐干净,变成8秒教育视频或强制删除。

被告人乙某售给丙某网盘账号******,密码.........交易时间2016年6月17日,而甲某与李某某的支付宝交易时间为2015年期间,历经6个月17天,甲某把该账号再贩卖给乙某不符合常理,而受全国“净网”行动的影响,里面的淫秽视频早就和谐干净,而乙某证言陈述所购买的淫秽网盘里面有上千部淫秽视频,与事实不符。因此该账号不是李某某的(以下省略)。。。。。。。。。。。。。。。。。。。。。。。。

二、辩护人认为现有法律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量刑过重,且利用网盘贩卖淫秽物品有别于传统的光盘,在定罪量刑时应该予以考虑。

首先、辩护人认为根据现有法律,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定罪量刑是过高的,根据《刑法》第363条及《浙江省关于办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影片1250份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相应的量刑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随着社会的发展,淫秽视频的存储介质已经从传统的光盘发展到网盘的形式,网盘与光盘相比容量大了不止几倍几十倍,往往一个网盘就可以贮存上千部视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11月22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当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中侦查机关提供的相关的支付宝转账金额为5138.9元,假设上述的5138.9元均是李某某贩卖淫秽网盘的收入,那么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获利金额为5138.9元,违法所得较小。同时无相关证据证明李某某所贩卖的淫秽物品传播给未成年人,且李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其他犯罪记录。因此一审法院在认定李某某贩卖淫秽视频数量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决李某某十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

三、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一直遵纪守法,没有过任何犯罪前科,在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被告人来自农村,经济条件落后,家中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年轻的妻子也需要照顾,由于文化水平不高,一时失误酿成错误,恳请法庭给李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谢谢!

辩护人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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