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判十年,二审改判六年
案情简介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薛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于2016年9月3日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薛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办案经过
二审期间,其亲属委托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赵秀玲律师为薛某某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立即会见了薛某某,听取了薛某某的相关意见,经过多次会见沟通,辩护人对案情进行了细致而深入的分析,多次与上诉人会面交流,在二审中重点对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提出辩护意见,对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详细的辩护意见:二审时,在薛某某犯罪数额认定上,辩护人赵秀玲提出了自己新的辩护观点,由于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1997年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条文内容,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作出的《增值税解释》更是失去了解释的对象。当前,司法界对于《增值税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现在是否还应参照适用的问题,还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辩护人认为若机械适用《增值税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量刑,将导致类似犯罪之间的量刑明显失衡,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之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据此,上诉人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应认定为数额较大,应对其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且上诉人薛某具有坦白情节、在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二十一万,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赵秀玲律师的观点,对薛某某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