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袁战胜,
被告 天津某超市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战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办公用品,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6月至10月期间货款339010.09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货款399189.24元,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38199.33元,并退还原告质量保证金54000元。
被告天津某超市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向原告供应商品属实,认可原告所诉供货金额738199.33元,同意退还质量保证金54000元。但应扣除销售返利(13%扣点)51894.6元、退货33237.95元、促销折让费用10745.1元、装卸搬运费17480元、彩页海报宣传费3000元、店铺拓展促销费75000元、目标返佣10152元、铺面形象维护4000元、销售返利234.5元。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自2014年6月至10月至2015年2月向被告供应办公用品,合计金额738199.33元。被告予以认可,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提出的应当扣除销售返利(13%扣点)51894.6元、退货33237.95元、促销折让费用10745.1元、装卸搬运费17480元、彩页海报宣传费3000元、店铺拓展促销费75000元、目标返佣10152元、铺面形象维护4000元、销售返利234.5元,合计205744.15元。原告认可扣除销售返利(13%扣点)51894.6元、退货33237.95元、装卸搬运费17480元、销售返利234.5元,合计102847.05元。对于原告认可的上述扣费部分,本院准予。对原告不认可扣除促销折让费10745.1元、彩页海报宣传费3000元、店铺拓展促销费75000元、目标返佣10152元、铺面形象维护4000元,合计102897.1元。被告未提出反诉,可另行解决,本案不予涉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某超市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5352.28元,返还保证金54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79元,由原告负担3026元,被告负担10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