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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业务员套取产品职务侵占案——检察院不起诉

作者:周智文  更新时间 : 2020-02-20  浏览量:337

股份公司业务员套取产品职务侵占案——检察院不起诉


【前述】

2019年31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作出工作报告,检察院不批捕率约为10.3%不起诉率2.1%,法院无罪判决率万分之5.7本起案例属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报案称,公司业务员林某,利用其业务员身份以低价从公司出货,再以高价卖给不同的客户,以此获利,侵占公司钱财100多万元。林某家人找到周智文律师为林某辩护。

周律师对公司报案金额有疑问,经家属与公司协商核实,初步确定侵占金额为17多万元,并积极退赔公司损失,获取了公司谅解。周律师为林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林某被刑拘29天后,公安局同意对林某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周律师对公安局认定的侵占金额有异议,经检察院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办案部门核查后认为林某实际侵占金额应为8万多元。周律师提出该公司领导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及林某代收货款,往来金额非常频繁,不排除有漏算款项的可能性,本案侵占8万多元金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出本案涉案金额刚刚达到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情节轻微等意见。

2019328,检察院以林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辩护方案摘录】

周律师主要辩点梳理如下:

一、林某职务侵占的金额存疑,本案认定其侵占6万元以上财产的证据不足。

二、即使认定构罪,但林某涉案情节显著轻微,林某具有诸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

1、经公司最终核查,侵占金额仅为8万多元。未扣减部分已经支付给股东的货款金额。

职务侵占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是6万元以上,涉案侵占金额刚好达到职务犯罪的起刑点。可见本案犯罪情节轻微。

2、林某具有自首情节。

3、案发后,林某家属已经退还给公司款项17万多元。公司已经谅解了林某的行为。

4、林某具有坦白情节。

5、林某任职期间为公司创造了巨额利润,对公司贡献非常大。

6、林某有悔罪表现。

7、林某没有任何犯罪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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