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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名指控不成立

作者:周智文  更新时间 : 2022-12-03  浏览量:31

强奸罪名指控不成立


【案例要旨】

检察院指控甲男与乙女原为男女朋友关系,后感情不好,甲发现乙女与丙男共同生活在某小区里。甲遂持刀来到乙丙租住的房间,将丙刺伤。后甲挟持乙到另一房间,并强行与乙发生了性关系。周智文律师接受甲的委托后,发现该起强奸、故意伤害案存在重重疑点,而甲坚称自己没有强奸乙的行为。周律师认真审阅了案卷资料,从主观及客观上提出了甲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观点。法院采纳辩方意见,认为控方强奸罪的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甲只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主要辩护要点】

一、主观上,甲没有强奸的意图,并非出于强奸的犯罪动机。

1、甲此次来找乙只是出于挽回两人的感情目的。

2、两人还处于男女朋友关系或存在感情纠葛。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甲强行与乙发生了性关系。

1、甲患有性功能障碍,正常情况下,需要女方协助方可与女方发生性关系。

2、鉴定意见虽鉴定出被害人乙所穿长裤上可疑斑迹检出人精斑为甲所留。但乙所穿长裤是甲的裤子,不排除甲此前手淫行为遗留下的可能性。

而被害人乙所穿长裤检出甲、乙两人所留的可疑斑迹。甲的裤子给乙穿了一整天,不排除双方身体物质有混合的可能性。如果混合斑迹检出是男方人精斑与女方阴道分泌液的混合斑,方可证明双方可能发生性关系。而目前混合斑不是,只是双方的身体其他物质的混合斑。因此,该鉴定结果不能证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3、关于乙裤子、内衣、内裤被刀割烂。存在甲因感情纠纷泄愤的可能性。

4、关于事后甲和乙一起打车去医院的细节。从乙没有向司机或者医院人员及时求助,也不足以证明甲强奸了乙。

5、甲和乙自2012年认识,已成为了男女朋友多年,经常发生性关系,后双方形成同居关系,期间双方感情较好。直至案发双方仍有联系。双方成为男女朋友后,甲为乙购置了房产,支付房贷,为乙支出其大专学费及小孩生活费等各种费用。

三、鉴于双方属同居关系,即使有偶有争执并发生性关系,一般不宜认定为强奸。该性质与一般强奸行为有着质的区别,也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伤害。

综上,辩护人认为检察院指控甲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认定甲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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