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玲律师主页
赵秀玲律师赵秀玲律师
133-2527-3636
留言咨询
赵秀玲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效辩护从轻处罚
来源:赵秀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0
浏览量:185

案情简介

泰安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宁某1与杨某某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某9初,夫妻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后杨某某带其子宁某2(两岁零八个月)离家,2015年9月6日,杨某某将儿子宁某2送回被告人宁某1处。2015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宁某1因宁某2玩耍声音过大不听自己劝阻,遂以布鞋底掴脸、脚踹的方式对宁某2实施殴打致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宁某2系严重颅脑损失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宁某1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经过

本案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赵秀玲律师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复制卷宗材料,经过详细阅卷后,去看守所会见了宁某1,经与宁某1沟通交流,宁某1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的同时还对自己孩子的死亡悲痛欲绝,希望律师尽可能做从轻处罚的辩护。鉴于宁某1 的认罪态度及案件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辩护人确定了罪轻辩护的方案。因为案发时宁某1与杨某某发生争吵后,杨某某带被害人回娘家居住,后又将被害人送回宁某1处,并说要跟宁某1离婚,宁某1心情不好,又加之案发当晚被害人老是哭闹,作为父亲打骂孩子,是出于教育孩子,让孩子不再哭闹的目的,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只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法院没有采纳过失致人死亡的意见。另外,在公安机关以询问证人的方式对宁某1进行询问时,宁某1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身,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依法认定了自首情节,达到了对宁某1从轻处罚的辩护效果。

【裁判结果】

在宁某1没有做出任何民事赔偿的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13年,宁某1及亲属服从判决,未提取上诉。

以上内容由赵秀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秀玲律师咨询。
赵秀玲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86好评数7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望岳西路泰山国际金融中心B座1216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133-2527-3636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秀玲
  • 执业律所: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9*********44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3-2527-3636
  • 地  址: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望岳西路泰山国际金融中心B座1216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