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佩民,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上诉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7)粤0304 民初531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集团有限公司无须向张*支付产假工资差额。2、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原审原告)***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民币50,000元。该款项打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张*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福田星河支行******账户内;
二、如上诉人(原审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上诉人(原审原告)***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所有义 务后,双方没有任何其他法律纠纷,双方承诺不再就本案事由向对 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本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原审原告)***集团有限公 司承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述协议内容出具调解书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