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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谭**债权转让案
来源:梁佩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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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汉族19598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梁佩民,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88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第三人**,女,汉族,195611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佩民,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息方法: 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61 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扣除20186月至9月期间已付18万利息,暂计至2019611日利息为57. 2万元);2、 被告向原告清偿201381日至2018530日的利息 32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息方法:以324万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 款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谭**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 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201891日起计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谭**支付201381日至2018530日期间的利息 3, 240, 000 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48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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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梁佩民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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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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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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