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佩民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与李**劳动纠纷案
来源:梁佩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9
浏览量:185

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梁佩民,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汉族,住址江西省南康市

本院于20179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就劳务关系纠纷,于2017815日经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曾受聘于深圳市****有限公司,在深圳市****有限公司临时机械设备仓库从事机械看管工作。因深圳市****有限公司已撤销该临时机械设备仓库,且**已达退休年龄,深圳市****有限公司决定不再聘任**

双方劳务关系已于2017613日解除,工资结算至2017630已结算完毕;

鉴于**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作多年, 目前经济窘迫、身体状况欠佳,深圳市****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退休补助金、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补偿金等共 计人民币10万元给**(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名称:**,账号:********* );

深圳市****有限公司于深福香民调字(2017) 民调第**人民调解协议签订后于201796日前向李**支付该补助金,**出具收条;

深福香民调字(2017)民调第**人民调解协议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向**支付补助金后生效(以**收到全款为准),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就此终结,**不得再基于劳动或劳务关系向深圳市****有限公司主张任何费用和责任,自愿放弃对深圳市****有限公司的仲裁和诉讼主张;

深圳市****有限公司同意不予追究**近期严重影响深圳市****有限公司正常生产运营的行为。自深福香民调字(2017)民调第**人民调解协议签订后,如**有任何扰乱深圳市****有限公司办公秩序或其他不正当行为,深圳市****有限公司有权要求** 返还补助金,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深福香民调字(2017)民调第**人民调解协议 于201791日在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署,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与申请人**201791日经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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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梁佩民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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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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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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