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佩民律师亲办案例
廖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梁佩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8
浏览量:155

外人**,男,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o

案外人**,女,汉族住 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所地深圳某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梁佩民,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o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0304***号。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坑梓镇光祖路1 ******号的房产50%权利份额(以下简称涉案房 产)。案外人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被执行人****1996925 日购买了涉案房产,后将涉案房产退回有关单位,该申请得到 了坑梓镇人民医院和政府的批准,也清退了购房款给两被执行 1998216 ,案外人向坑梓镇人民医院申请住房并得到批准,由案外人购买涉案房产。案外人一直居住在涉案房 产至今,水电费缴交凭证等足以认定案外人就是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因涉及单位住房及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并未办理 涉案房产所有权变更手续。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经审查查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8 )粤030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涉案房产。案外人提出异议,主张其购买 了涉案房产,请求解除查封,并提交了收据、房地产证、报告等材料。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 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 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 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 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 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 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据此,因涉案房产登记权利人系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执行上述涉案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主张其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但其并没 有提供其系涉案房产权利人的有效凭证,其提交的证据不符合 排除执行的条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 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必须符合下列 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方可予以支持:(一)在人民 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 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 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 记。根据上述规定,案外人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才能排 除执行。本案中,案外人并没有提交其购买涉案房产的书面买 卖合同,其也不能证明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其提交 的证据并不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排除执行的条件。综上, 案外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王飞

人民陪审员王娥

人民陪审员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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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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