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本人前几年代理的两个案件,法院认定开发商具有重复卖房事实,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返还购房款、契税、利息,并按已付房款的一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现将案件回顾如下:
甲、乙等二人分别与桂林市某房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二人分别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各一套,合同签订后,二人按合同支付部分购房款,开发商出具收款凭据并注明所购房号,之后,开发商以需要备案为由将合同收走。二人多次向开发商索要合同无果,经多方了解得知自己所购房屋已备案在他人名下。
我们接受二购房者的委托,以开发商故意隐瞒事实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返还已付房款、契税及利息;2、赔偿原告实际损失(律师费---笔者注);3、按已付购房款的一倍支付赔偿金;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除了要求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外,其他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一审后双方均未上诉,文金发律师继续代理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该案例用民间通俗说法,就是“一房两卖,双倍返还”。这对开发商树立诚信意识,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有积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