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联湖律师亲办案例
乐某工伤补偿争议纠纷(职业病)
来源:罗联湖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8
浏览量:637

案情简介:自上世纪90年代起,申请人乐某就先后到大田县两家煤矿公司(公司经过改制成两家公司)从事井下采掘工作,工资按计件计算,被申请人先后断断续续为申请人投有工伤保险并且缴费,后申请人因肺部不适到执业病医院检查,经查,申请人:1、中上肺少量圆形小阴影;2、心电图示房颤;3、胸片示右上肺大结节影,占位待除。医生建议执业病诊断。

案件点评:本人接受委托后,先详细询问申请人基本情况。即:申请人是从什么时间起在上述两家公司从事井下采掘工作?工作时间多长?是否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是如何计算的?后经过申请人的回答,本人发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有位申请人投有工伤保险,其本人也有井下证、公司财务个人账户转账的工资支付明细。而要申请人工伤认定以及申请职业病诊断的首要条件,是要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而按照《确认劳动关系事项通知》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明细,井下证等都可以证实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随即,本人立即向劳动人事争议和仲裁委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待劳动关系确认之后,本人又立即准备好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带着被申请人到职业病诊断中心申请执业病诊断,待诊断出来后,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而后申请仲裁,要求工伤补偿。

案件结果:本案是属于因职业病导致的工伤,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本案第一个难题就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本人尽可能的在社保机构调取申请人相关工伤保险缴费档案,以此来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而后,再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为申请人申请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补偿金,申请人被查出是煤工尘肺三期,,经鉴定委劳动能力功能障碍三级。依照法律规定,为按月领取津贴。后经过与社保沟通,在社保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1万多后,申请人亦可以按月领取津贴,每月3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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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罗联湖
  • 执业律所:
    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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