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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机是“二手货” 消费者起诉三倍赔偿(杭州买卖合同律师)

来源:程杰  更新时间:2020-02-14 11:09  浏览量:1032

因认为其买的新手机是“二手货”,张先生将卖家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4215元,并支付三倍赔偿,共计1686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张先生诉称,2019年8月1日,他在被告店中购买了华为P20Pro手机一部。因被告处没有手机壳,张先生当天去华为手机店购买手机壳。在购买手机壳过程中,专卖店工作人员告诉张先生,该手机属于二手手机,且该手机于2018年5月29日就已经激活,至2019年5月30日到期。

张先生要求科技公司退货退款,但是科技公司予以拒绝。2019年8月1日,张先生投诉至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出具终止通知,故其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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