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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实务】老伴过世后配偶如何取出其银行存款?

作者:赵勇  更新时间 : 2020-02-13  浏览量:2547

【案情介绍】
王老太,1940年代生人,老伴过世后,遗留下在老伴名下的银行存款若干元。王老太去银行取款,银行表示需要公证书——证明该存款由王老太个人继承。王老太去到公证处,公证处表示需要提供她老伴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的生存证明或死亡证明。问题即卡在了王老太老伴父母的死亡证明。王老太老伴同样是1940年代生人,其父母早在1950年代就去世,且未留下墓碑,没有死亡证明王老太便无法做公证,也就无法取出存款,事情陷入死循环。

【案情分析】
王老太的障碍在于其老伴父母的死亡证明,如果坚持公证,这基本是绕不过去的,经查阅相关规定,在《储蓄管理条例》、《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里有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同公证机构的公证书一样,都是储蓄机构支付存款的凭证,因此初步判断走法院途径,获取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后即可取得存款,且这一途径比公证还要省费用。要走法院途径也绕不开王老太老伴父母的死亡证明问题,唯一可以钻的空子可能是用其他证明来代替——这也建立在法院在立案时对这个证明不像公证处要求那样严格,后来的事实证明这个预判是正确的。
【本案关键】
承上分析,本案关键在于取得王老太老伴父母的死亡证明,在接受委托后,我和王老太去了他老伴父母生前的户籍地(现已动迁,属苏州工业园区管辖范围内)的派出所,得知我国的第一次户口普查是在1964年,之后才有户籍登记,而王老太老伴父母早在1950年代就去世。随后我们又去了动迁后的居委会,欲找证人证明王老太老伴父母确已死亡的事实,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不能开这个证明,但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线索,去找当年大队里的老会计,这个人是比较德高望重的,其证人证言比较可信,若我们取得此证明,居委会愿意在证明上盖章。后来经过一番波折,终于找到老会计,消除了他的疑虑,一再说明不会对他产生影响,才写了证明。拿到证明后去法院立案很顺利,接下来和法官、王老太和他的几个儿子约了时间,就拿到调解书了。
【插曲】
拿到调解书后,王老太去两家银行取款,但柜台人员均不配合,说只能凭公证书才能取款,王老太又开始急了,我安抚她的情绪,说明这只是柜台人员不懂,不是调解书没用。我开始帮她反映她的问题,后来写了两封信给两家银行的负责人,不久之后,两家银行都通知王老太取款,王老太终于高兴了,打来电话向我报喜,我也为她高兴。
【启示】
本案王老太的遭遇并不鲜见,网上随便一搜就能搜到相关的报道。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在公证处公证遇阻,可以考虑去法院做继承析产,就王老太这个案子而言,诉讼费也比公证费便宜。
另外,怎样才能避免遇到王老太的遭遇呢?
立遗嘱是一个比较好的方式。
下面就讲一讲立遗嘱的几种方式及注意点。
目前有五种立遗嘱的方式。
1、公证遗嘱。
效力最强。
需准备:(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从派出所复印的户口底册(记载被继承人及配偶和所有子女在一起的户口信息档案);
(3)被继承人、配偶及所有子女的人事档案,一般退休职工档案在苏州市齐门路166号苏州市退休职工档案管理中心,本人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档案在原单位。如无单位的,由社区、街道联合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4)被继承人父母的生存状况证明。1950年前死亡的可提供墓穴证明或墓碑照片。
(5)遗产凭证(房屋、土地、银行存款、股票、资产清单等)
(6)所有继承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一起到公证处办理
(7)其他,详询各具体公证处。
注:公证费按照遗产现值:20万元以下按1.2%、20-5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1%、50-50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0.8%收取。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自书遗嘱。
注意点:(1)遗嘱人亲笔写;
(2)签名;
(3)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注意点:(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由其中一人代书;
(3)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字。
4、录音遗嘱。
注意点: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注意点:(1)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口头遗嘱;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还有一种遗嘱见证,由两名律师审查立遗嘱时的各项要件(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否真实意思表示、见证事项是否合法、见证文件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合法等),同时还要录像,其优点是律所会就委托见证事项存档,能有效减少今后发生遗嘱纠纷的可能性。
代理人:陈利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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