逄小军网站 咨询电话:131-6507-3356
当前位置:找法网>青岛律师>黄岛区律师>逄小军律师>亲办案例
保险公司不能就自费药部分免责案件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涉及赔偿的项目与标准比较多,有部分医药费为自费药,按照商业险条款约定,这部分费用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的,但如果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这些费用还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现在介绍的这一案例就是这种情况。在该案中我方代理的保险公司负责对伤者赔付费用进行审核,因双方争议数额比较大,无法达成调解。经法院审理,支持了伤者大部分请求。以下就是这起案件的信息,供参考。
判决书信息:(2019)鲁0211民初8106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案情:2018年6月4日9时30分许,被告徐某一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岛区某处时将原告撞伤。该事故经黄岛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徐某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鲁B×××××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是被告徐某二,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徐某一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3000元。后任某某依法向徐某一、登记车主徐某二和某保险公司司主张损失共计130229.06元。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可以证实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医疗费损失为45082.10元,连同其他损失,合计126787.10元。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应扣除自费药21698.74元,为证明其主张,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证明其对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投保人不认可投保单的签字是本人签字。申请对投保人徐某一在投保单上的签字是否系其本人所签进行司法鉴定,后被告保险公司自愿放弃鉴定申请。法院认为,在签订商业三者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对保险公司主张自费药由被告徐某一承担赔偿义务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判决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3787.10元;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徐某一垫付款23000元;
律师建议:对于交通事故案件,建议律师介入调解或者诉讼。其中赔偿项目比较多,数额每年也会发生很大变化。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的赔偿可能会打大打折扣。
以上内容由逄小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逄小军律师咨询。
从业8年
131-6507-3356
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
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1869号律师楼四楼(天和医院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