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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危险驾驶罪、拒不执行判决罪
来源:吴积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0
浏览量:706
基本案情:

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政检诉刑诉【201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拒不执行判决罪。

一、      危险驾驶罪

2018年8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样检材中乙醇含量为9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二、      拒不执行判决罪

徐斌与被告人何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决,2015年11月13日徐斌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与他人共同注册成立德高公司,何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并持有60%股权,同年12月,何某某将其持有的德高公司60%股权转移到德鸿公司,从中获得德鸿公司股东张建锋的股权转让款15万元。

律师办案经过:

2019年1月25日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由吴积仁律师办理。吴积仁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去检察院阅卷,查询相关案例。

吴积仁律师刚介入案件时,何某某认为只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要求对拒不执行判决罪作无罪辩护。吴积仁律师经过阅卷,基本案情搞清楚后认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拒不执行判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拒不执行判决罪无罪辩护成功率很低。如果不认罪,法定减轻的自首情节没了,判得更重。数罪并罚要从轻判决,判缓刑,必须要退赃。后何某某听从吴积仁律师的意见,叫其亲友主动缴纳案件款15万元。最后政和县人民法院采纳吴积仁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辩护人提出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何某某悔罪表现明显,且其亲友代为交纳了部分案件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2019年6月6日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725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缴)。

与案件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 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三百一十 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 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 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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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吴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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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7*********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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