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邓红梅律师
【案件背景】
2017年5月,康某从一名叫“丑哥”的男子及一名叫“杨某”的男子处购买毒品用于贩卖,并将购买的毒品分装好放置在其居住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共和路*号某小区房间内。后武侯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康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8年4月 26日作出(2018)川0107刑初14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康某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本律师参与审判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何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在审判阶段,积极与被告人交流沟通;同时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康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康某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使认定康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证据证明康某将毒品投入了流通环节,应系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既遂。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认为康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律师主要着眼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康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康某的行为应构成非法 持有罪。加之没有证据证明康某将毒品投入了流通环节,应系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既遂,但法院最终未采纳该辩护意见,维持原判。
案件文号:(2018)川01刑终640号《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