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荣华律师亲办案例
【雨花台】组织领导传销案-成功从轻处罚10个月
来源:庄荣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6
浏览量:639
【雨花台区组织领导传销罪刑案】
下线70人-个人涉案金额数十万元
主犯从轻处罚-10个月
律师指导分析


真实案情:
本案系一起标准的传销案件,被告人系成年人,当事人通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委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全程辩护代理。

承办法官:全金华法官

审理结果:
我方当事人被法庭成功判处10个月

刑事案件阶段:
1、恳请法院认定被告人初犯、坦白,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苏刑初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人A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7年8月间,B(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雨花台区岱山保障房附近以“1040连锁经营”等项目为名,无实际商品,通过发展下线方式,先后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根据人员购买份额多少,实行以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为级差的五级三晋制,根据发展下线按照比例获得提成。B等人先后发展二十余个团队从事传销活动。
截至案发时,已查证被告人A担任其所在的团队的直总,负责团队日常管理,听取团队大总管汇报工作。同时,被告人何力曾担任教育总监,负责管理各个团队大总管的工作。其组织、领导的传销团队层级在3级30人以上。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与他共同故意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A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力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A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A与他共同故意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A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经查,辩护人辩称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7年8月1 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曰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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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庄荣华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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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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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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