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荣华律师亲办案例
【2018浦口寻衅滋事】成功争取从轻处罚-赔偿大幅降低
来源:庄荣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6
浏览量:615
【浦口区寻衅滋事刑案】
成功从轻-大幅降低赔偿数额
律师指导分析


真实案情:
本案系一起标准的
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系成年人(第一被告人),当事人通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委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全程辩护代理。

承办法官:黄庭长

审理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

刑事案件阶段:
1、恳请法院认定被告人初犯、坦白,认罪态度好、希望主动赔偿。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8)苏刑初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男,无业,住安徽省。
被告人B,男,无业,住安徽省。2017年6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次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C,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2017年8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同年8月1 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 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
市浦口区看守所。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浦检诉刑诉( 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B、C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2 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天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B及其辩护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 01 7年3月2 9日1 3时许,被告人B、C等人在南京市浦口区花旗农贸市场附近的一家大排档吃饭。期
间,C喊在隔壁桌的刘某喝酒未果。后B与A发生争吵并撕扯,C、B等人将A打伤。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法医鉴定,A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17年6月2 8日,被告人B被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抓获;同年8月1 2日,被告人C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抓获,后C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亭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B、C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B、C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C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B、C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庄荣华提出“1、被害人A在犯罪过程中存在过错;2、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B、C愿意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A有刑事过错,本案并非因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所引起,被告人贾小伟并未与被害人A达成赔偿协议,亦未取得被害人A的谅解,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的经济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人民币4098. 7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 2 0元,3、营养费人民币4 2 0元,因被告人B、C及其辩护人认可,本院予以支持;4、护理费人民币9 9 0元,根据A的治疗惰况,本院酌定A的护理期为1 1日,按9 0元/日标准计算,9 0元/日×11日=990元;5、误工费人民币4175. 44元,依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101. 84元/日计算4 1日,101. 84元/日×41日=4175. 44元;6、
交通费酌定为人民币3 0 0元,共计人民币10404. 1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人B、C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404. 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B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 0 1 7年6月2 9日起至2 01 8年6月2 8日止。)
被告人C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 0 1 7年8月1 2日起至2 0 1 8年6月1 1日止。)
二、被告人B、C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经济损失人民币10404. 1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在人的一生中,选择与命运是相连的,但又往往是不相称的。你选择了圆满,却付出了艰辛;你选择了高尚,却遭遇了卑微。你越是坚持着你的选择,承受的越可能是一生的磨难。不过,你选择了飞翔,总能看到蓝天;你选择了远航,总能感受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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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庄荣华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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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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