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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技术条件差不是理由,不及时转诊也要承担责任
来源:王洪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1
浏览量:573

患者张某系学生,在骑车在躲避障碍物时受伤,后就近到某卫生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足第三趾骨开放性骨折等,医方手术采用钢板、螺钉固定,术后发现皮肤逐渐变黑,但医方拒绝为患者办理转诊或会诊手续,后在患者家属的努力下,最终转入其他医院治疗,但患者的右足第三趾未能保住(截趾)。该案医方存在清创不及时,手术方式选择钢板、螺钉内固定错误,未及时转诊或会诊等一系列错误,最终导致患者张某右足第三趾截趾。经鉴定医方承担同等责任,法院判决医方承担55%的责任。

本律师认为该案是一个深刻的教训,患者截趾(右足第三趾)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庭审中医方一直强调基层卫生院医疗条件差,但就医方未及时清创,选择钢板、钢钉固定,这两大过错暂且不论,医方在发现皮肤逐渐变黑后,没有提出任何诊疗措施,既不允许患者转诊,又不组织会诊,严重延误治疗,俗话说“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既然没有能力解决问题,就应及时按程序转诊治疗,本案因医方没有及时转诊,在鉴定承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医方承担55%的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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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洪国
  • 执业律所:
    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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