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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经纪公司诉网络主播(被诉50万,2万元调解结案)
来源:范海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31
浏览量:5437

经纪代理公司起诉网络主播案件

答辩状及处理思路

原告山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结合证据及案件事实,作出如下答辩内容:

一、原、被告双方从未于2018年12月1日签订过任何《经纪代理协议》。

本案诉讼请求第一条,原告要求依据双方于2018年12月1日签订的《经纪代理协议》认定被告违约,并主张解除以上协议,但其所提交的协议签署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事实上,原、被告双方从未于2018年12月1日签订过任何《合作协议》,如原告坚持认为上述协议签订于2018年12月1日,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比如申请司法鉴定。届时,被告将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毫不手软地追究原告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责任。

二、原告第二及第三两项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2000年出生,今年18周岁,高中一毕业便踏入社会,进入主播行业,社会经验严重匮乏。2019年4月23日,原告处管理人员张**哄骗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并未给被告一份,且该合作协议的首页及末页为原告所提交《经纪代理协议》的首页及末页,同时,原告对首页及末页之外的其余页面进行了篡改,并刻意加入了违约责任、提高了违约金数额,即提交给法庭的《经纪代理协议》,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红线。

三、原、被告双方并非合作关系亦或是被告所言的经纪代理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如原告所言自己是被告的经纪代理公司为真,如原告所提交的除首页、末页以外的《经纪代理协议》的真实性没有问题,原告理应举证证实其对本案被告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提交的《经纪代理协议》第三条所约定的经纪代理服务,否则其主张的合作关系将不攻自破。在原告有证据证实双方系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不能依据被告所提交的虚假《经纪代理协议》就认定为双方存在合作关系,更不能因为被告认可上述协议首页、末页为真,就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上,原告之所以哄骗被告签署了并非其所提交的那份《经纪代理协议》,完全是为了提起本次诉讼而预设陷阱,双方签署的真实的《经纪代理协议》名为“经纪代理”,实为劳动合同,实际上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原告为被告装修并安排了主播室,提供了直播所用的手机,要求被告每天工作八小时以上并时常进行在线考勤,通过微信对被告的直播技巧进行培训,对被告在内的众多主播进行日常工作管理,且按月结算工资,双方之间的人身依附性及管理属性十分明显,将双方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才完全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

因原告拖欠被告工资,被告先向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但苦于没有证据证实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芝罘区,导致芝罘区劳动仲裁退卷,因在退卷之前芝罘区劳动仲裁曾致电原告核实劳动合同履行地等案情,原告知道被告意欲仲裁后,便在招远法院率先提起了本次诉讼。刘**诉山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刘**目前已在招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起诉材料,恳请招远市人民法院暂时中止本案审理,待招远市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出来之后,再恢复本案庭审,如贵院拒绝中止本案审理,径直在本案中认定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将剥夺被告的诉权,亦将严重地违反“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原则。

综上,任何虚假的、伪造的证据都必将存在各种各样的疏漏,本案被告及原告公司管理层均为90后或00后,恳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还原案件真相,正确引导年轻人的价值取向。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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