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强律师亲办案例
污染环境共同犯罪,观妙王学强律师为李某争取缓刑
来源:王学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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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当事人李某伙同黄某、潘某、欧某、于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处置大量危废活性炭,严重破坏公共环境,李某因此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但刑事犯罪辩护主任王学强律师准确的找到了辩护突破口,据理力争为李某争取缓刑,最终法院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一、基本案情

案情简介:自20171月份,黄某通过被告人李某将SG制药有限公司的危废活性炭卖给被告人潘某、欧某、于某进行非法贮存、处置,共计572.64;被告人张某根据被告人黄某的安排联系运输危废活性炭的车辆,将危废活性炭运输到被告人潘某、欧某、于某等人处;被告人潘某、欧某、于某在没有任何处置危废活性炭资质的情况下,SG制药有限公司的危废活性炭进行焚烧再生处置,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黄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25500元。

辩护人: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王学强,北京观妙律师事务所

二、辩护思路

王学强律师认为:本案是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李某是为黄某与潘某、欧某、于某介绍非法处置危废活性炭的中间人,只起到了牵线介绍作用,并未参与运输储存和焚烧,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方面看,经被告人李某转卖并已烧制的废活性炭数量为大约78吨(至多),其余均系存放并未烧制。就涉案非活性炭的存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来说,并不因李某的介入而有所扩大。且行为人在到案后有立功表现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1.对起诉书的意见

1)对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环境污染罪的罪名无异议

2)对指控被告人李某处置废活性炭的数量有异议

2.对附带民事起诉书的意见

对要求赔偿的数额有异议

3.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李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3)被告人李某有立功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李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6)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

三、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四、案例评析

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王学强说:“自我国提出十三五“绿色”新发展理念以来,保护环境逐步机制化制度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也由相应的刑法调整。很多医药行业、废品回收行业的企业工厂或个人都为了降低废料回收处理的成本不惜以身试法非法倒卖、处置、贮藏。希望各企业单位能提高自身法律修养,不因贪图小利而破坏国家生态环境。”

五、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二)项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1222日印发,法发【201060号)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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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强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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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学强
  • 执业律所:
    北京观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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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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