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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与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来源:梁佩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20
浏览量:423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958号

原告钟某。

委托代理人梁佩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杜某甲。

原告钟某诉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温文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单志军、被告杜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晓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XXXX年XX月XX日生下儿子杜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儿子杜某乙一直跟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因协议离婚不成,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的婚生子杜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500元。

被告辩称:1、原、被告感情基础好,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2、婚后原、被告生活上互相关心、帮助,为方便照顾原告的家人,被告在龙华租房,为此每天上下班需花费5个小时,但被告毫无怨言;3、原、被告争吵的原因在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因原告母亲年事较高,又需照顾5个小孩,故因为照顾小孩的问题上双方发生了争吵,但这与原、被告的感情无关;4、原、被告存在和好的可能性,原告正在和被告积极沟通和好。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杜某乙。2015年7月17日,本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并经民政局登记,双方婚姻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自由恋爱,双方之间应该有坚实的感情基础。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无法挽回。而被告亦认为双方感情基础好,婚后感情良好,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因沟通交流不足导致双方感情逐渐淡漠甚至出现矛盾的现象大量存在,双方应秉承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态度,不宜草率放弃。而被告应注重改进与原告家人的沟通方式,以实际行动化解双方因此而产生的隔阂。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事实依据不足,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的其他事项,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钟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温文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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