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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集团有限公司、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梁佩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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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2民初1733号之一

原告:吴某,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佩民,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某,男,1969年1月出生,住南充市X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廖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1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王伟林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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