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 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身份证号:xxxx
被告:王某,男, 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xxx.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王某同意与原告李某离婚;
二、被告王某婚前个人财产位于xxxxx房屋一处归被告王某所有,被告同意就xxx年xx月xx日至xxx年xx月xx日期间双方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折价补偿原告李某3000元,于xxx年xx月xx日前支付完毕;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财产纠纷;
四、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