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亲办案例
曹某某犯逃税罪有效辩护判缓刑
来源:袁长伦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6
浏览量:129

全椒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皖11XX刑初1XX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2年5月8日出生

辩护人袁长伦,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30日,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股份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曹某某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并实际负责公司的经营。2013年3月19日,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

2011年11月28日,安徽省某某地方税务局对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股份公司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除已缴纳10595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外,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少缴纳税款:1、印花税6868元,2、城镇土地使用税1202122.30元,3、房产税110775.11元,合计1319765.41元。

2012年4月28日,安徽省某某地方税务局对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股份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催缴应纳税款:1、印花税6868元,2、城镇土地使用税1202122.30元,3、房产税110775.11元。2012年5月11日,全椒县地方税务局对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股份公司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股份公司处少缴纳税款一倍罚款2379265.41元。

2013年3月28日,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股份公司缴纳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共计1327220.53元。2013年12月26日,被告单位安徽某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1420344.88元。

2013年1月25日、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全椒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某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主体,自公司成立后未能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资料,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319765.41元,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曹某某系被告单位安徽某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对公司账务核算和税金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为逃避缴纳税款,违反纳税人义务不如实申报纳税,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已缴纳所欠全部税款及滞纳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某某具有自首、已交纳全部税款、已受行政处罚等法定、酌定量刑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某某没有恶意逃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建议给予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安徽某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十六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曹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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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长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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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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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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