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亲办案例
宋某某诈骗60万元有效辩护重大立功坦白获少刑
来源:袁长伦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6
浏览量:322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2018)皖1XX3刑初2X5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汉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涉嫌诈骗罪。

辩护人袁长伦,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某辩称,诈骗吴某的数额是18万元,已经退赔吴某22万元。返还胡某5000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要点为:1.被告人诈骗吴某的数额只能认定为18万元;2.被告人宋某某具有重大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退赔30.5万元)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宽大处理。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8月,宋某某经方某、朱某介绍,获知被害人吴某需办理房屋抵押贷款300万元,宋某某谎称有能力贷款,并承诺支付贷款利息20万元当天300万元贷款便可兑现到账。后被害人吴某安排朱某等人至舒城县境内送交20万元利息款给宋某某,但当天未能收到300万元贷款。宋某某从中骗取1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借贷他人等。

2.2017年6、7月份,宋某某向某村村民伍某谎称可帮助其子获取公租房分配名额,伍某信以为真。后宋某某以缴纳房租费、户口挂号费等为由,骗取伍某26850元。

3.2017年5月初,宋某某向某墩村村民孙某谎称可帮助其子择校至某某中学就读,孙某信以为真。2017年5月13日至2018年初期间,宋某某以需要活动经费、报名费等为由,骗取孙某31800元。

4.2017年7月初,宋某某向某某河村村民夏某谎称可以帮助其子择校至某某中学就读,夏某信以为真。2017年7月5日至2018年2月8日间,宋某某以需要活动经费、报名费等为由,骗取夏某24000元。

5.2018年11月,宋某某向某某镇居民汪某谎称可托人帮忙执行汪某诉与他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汪某信以为真。后宋某某以缴纳保全费、冻结费等为由,骗取汪某119600元。

6.2019年初,宋某某在某某市结识当地居民胡某,后谎称能帮助其以优惠价格在某某省购得商品房,胡某信以为真。后宋某某以支付购房定金、首付款等为由,骗取胡某215236元,2019年2月9日返还胡某5000元。

2019年2月13日,宋某某在某某市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另查明,宋某某及其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吴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已退赔汪某经济损失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诈骗吴某的犯罪数额,结合本案的证据分析,应当认定为18万元。宋某某揭发他人涉嫌抢劫犯罪,经查证属实,可能判处徒刑,构成重大立功。因此,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近亲属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宋某某所犯罪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9年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宋某某退赔被害人伍某经济损失26850元,退赔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31800元,退赔被害人夏某经济损失24000元,退赔被害人汪某经济损失39600元,退赔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210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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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长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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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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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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