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研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与王某欠款一案
来源:张学研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3
浏览量:116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西民初字第xxxx号

原告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市xx区东楼xx门xxx号。

委托代理人张学研,女,北京市xxxxxx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xxxx号。

被告人王xx,男x,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区xx胡同xx号。

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欠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x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学研、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xxxx年我在xx接到一个饭店制作木制家具的活,通过朋友和被告相识后我打算让他做,所以预先给了被告一万元费用。之后那个活我没有找被告做,被告也没有做。经协商,被告给我打下欠条,承若返还该款,但至今没有返还,现要求被告返还该一万元钱。

被告王xx辩称:原告在xxx年7月与我相识,对我说要给xx一个饭店做木制家具,我和原告一起到xx看的样品,后来又拿了图纸。Xxxx年8月原告托人给了我一万元,让我按照图纸开始做,我做好了几套,又按照原告的要求修改。 后来原告让别人 带话给我说活不做了,这件事就作罢了。在其后的xxxx年xx月原告让别人找到我,劝我把原告出的一万元补上一些,我当时考虑活最后也没有做,同意给原告补偿一些,就打了一张欠条,但这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而且活我也做了,没有理由还原告钱,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请求。

经审理查明,xxxx年x月原告准备承接为xx一个饭店做木制家具的活,找到被告后于被告协商打算让被告去做,被告同意,原告先给了被告一万元。后来原告没有让被告完成该工作,被告也没有继续工作,双方终止了定做关系。事情结束后原告托人找被告要预付的一万元钱,被告遂于xxxx年xx月给原告打下欠条一张,内容为:欠工程预付款壹万圆整,还款期限半年以内,归还李xx。另外,被告称已完成了部分工作一节,未向本院提供充足证据。

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经协商,原告向被告订作家具,并给了被告一万元定金。后工作取消,原告被告口头解除该订作家具,并给了被告一万元定金。后工作取消,原告被告头解除该订做关系,被告承若返还原告该一万元。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断如下:

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xx预付款一万元。

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元,由被告王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以上内容由张学研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学研律师咨询。
张学研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765好评数19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6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学研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44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