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能否适用缓刑?
作者:张中强 更新时间 : 2020-01-12 浏览量:649
(案例索引:【2016】粤0703刑初7号)
2015年3月29日,被告潘X宁因口角之争,持刀将潘X欢腰部捅伤,致其左肾挫裂伤。后又追砍潘某,致其左胸及面部被割伤。经鉴定,被害人潘X欢损伤达重伤二级,潘某损伤达轻伤。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认为潘X宁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接受潘X宁家属委托担任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张中强主任经多方奔波,促成了家属与两被害人和解,取得了两被告人的谅解,同时当庭提出本案因邻里矛盾引发,双方均有一定过错,且潘X宁犯罪后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2016年2月5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张中强主任缓刑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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