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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辩护,从推动司法机关认定自首开始

作者:张中强  更新时间 : 2020-01-12  浏览量:573

(案例索引:[2019]粤0703刑初220号)

2015年9月1日,被告人黄X伟因琐事被陈X仔争吵,后被陈X仔及其兄长陈某雄追打。被告人黄X伟心生不愤,逃离后回家取刀将被害人陈某雄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雄的损伤已达轻伤二级。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提请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

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张中强主任接受黄X伟家属委托担任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张中强主任经过会见被告人,以及查阅案件卷宗发现:被告人在事发后因害怕报复曾主动报案,要求警察将自己带走,这完全属于自首的行为。但对此情节,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均未理会,这势必影响被告人的量刑处理。

2015年12月16日,张中强主任致函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出:“黄X伟在供述中多次提及自己打电话给110主动报警,请求民警将自己带走。但案卷资料对此情节未予明确,请求司法机关向110指挥中心核查此情况。据了解,黄X雄使用电话号码为134XXXX7492。”同时指出,“以上情况涉及罪轻与罪重之区别,请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予以慎重考虑”。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函件后,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随后出具了110电话清单,证实了被告人所使用电话号134XXXX7492的报警记录。

2016年3月16日,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公诉书认为被告人黄X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4月26日,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X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张中强主任缓刑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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